《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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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 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