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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3.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4. 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二、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 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 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 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2.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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