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一)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一) 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