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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3.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一) 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 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 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 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二)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五、 附件

六、 生效

附件
1.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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