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部门或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