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二)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二) 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