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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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