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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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