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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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的批复(2001年)
-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建设促进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