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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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