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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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0年)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