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说 明
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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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