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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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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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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