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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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0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