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2001年)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