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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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盘中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7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23年)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