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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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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