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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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