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进口货物使用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规范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为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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