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进口货物使用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规范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为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2022年)
-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