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
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