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
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年)
-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