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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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