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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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2019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2018年)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