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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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
-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