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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