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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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201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应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煤矿安监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