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4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2000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