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008年)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