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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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