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
-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