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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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2013—2020年)(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