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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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