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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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