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检企业,是指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行为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