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二○○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二○○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
-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