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以及实施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四条
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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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 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