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199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的检查监督,有的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有的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增进了各级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增强了透明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使看守所工作得到加强。实践证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对于做好看守所工作,促进执法水平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把人大、政协检查看守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公安机关要以积极的姿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的准备工作。要针对看守所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和监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把看守所建成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的单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看守所进行检查监督。当前,有一些看守所设施简陋,管理低下,队伍素质不高,亟待加以改善。这些地方公安机关要有紧迫感,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改面貌。
二、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本级人大、政协汇报看守所人犯的管理教育、生活、安全措施、后勤保障和监所建设以及队伍等情况,对人犯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以及超期羁押和民警的违法违纪等问题,也要如实汇报,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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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