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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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2024年)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