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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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