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3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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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1999年)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