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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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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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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