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年)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