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