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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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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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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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