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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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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