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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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