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一、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承办2028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遂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2011年)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