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一、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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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8年)
-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