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一、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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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萧伟强、马绍祥职务任命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