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一、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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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23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