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2011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9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