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同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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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
-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