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同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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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3年)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