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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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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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
-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5年)
-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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