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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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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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