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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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