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三、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