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行政检查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