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行政检查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
- 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