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 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