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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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