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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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2014年)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