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三条
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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