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规〔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根据《通知》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 各地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 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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