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类开发区迅速发展,对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起到重要作用。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环监〔1993〕015号),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但全国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一些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少数开发区由于监管不力,盲目引进项目,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应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的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编制、修订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如开发区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包括开发区建设规模、功能分区等),应在现状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对原报告书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
-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