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