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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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