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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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