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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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