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
-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